
2018年,确保3-5个县(市)、区全域完成气代煤、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;
2019年,全市全域完成气代煤、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(市)、区达到60%左右;
2020年,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“清零”。
2018年,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%;
2019年,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。
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,后核定补贴的方式,法定采暖期内,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.2元补贴,最高至2000元封顶。由省、市、县财政各承担1/3。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。
电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,取消其补贴资格。具体电价标准按照《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》(冀价管〔2016〕56号)执行。
各地电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电情况在各村(居)进行公示,无异议后由村(居)委会盖章确认,作为电代煤居民运行费用补贴依据。
履行有关程序后,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供电公司,由各供电公司按照居民意愿,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电量。